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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回顾
 

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让每个孩子都拥有美好的人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尚秀云

(2007年6月29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非常感谢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给我提供这样一个向大家学习的机会,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少年审判的实务工作者,能有机会就有关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我感到格外珍贵。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希望,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是关系祖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今年刚刚过去的“六一”儿童节具有与往不同的特殊意义,党和国家为全国3.41亿未成年人献上了一份十分珍贵的礼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这天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充分表明了当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关心和爱护。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吴仪同志关于《认真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 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的讲话精神,下面将我学习该法的几点体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大家知道2004年修正的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3.41亿未成年人的权利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国际法的内容在国内法中的体现。新修订的未保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三项原则:一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是教育和保护相结合。该法还根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对家庭、学校、社会的相应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在家庭保护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中提出:“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未成年人的负担”,同时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在社会保护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二是,强化家庭教育,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深切的感受到,未成年人之所以会犯罪,与家庭环境不良和教育失当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在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着基础的关键作用,承担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职责。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的优良品行可以使未成年子女积极向上,健康成长。反之,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则可能是未成年子女养成不良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有的人违纪违法,少数人甚至会犯罪。家庭教育是人生的启蒙教育,家庭影响是人一生心灵中最为深刻的印记。面对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文化多元化的情况,家庭教育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未保法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此外,针对 “留守儿童”问题日益突出的问题,未保法第16条明确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三是,双管齐下,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网络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信息传递方式越来越为大家所接受,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青少年学习知识、休闲娱乐的载体;另一方面,网络中的暴力、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也危害着未成年人。在我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都与网络有关,有害的网络信息已成为毒害未成年人的第一要素,黑网吧则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孽生地。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未成年网民中“网瘾少年”比例高达13.2%,总数超过200万人。针对当前数以百万计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严峻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疏导”与“防堵”相结合、双管齐下的方法,针对网络问题的规定达8条之多。一方面在“家庭保护”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社会保护”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另一方面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针对网络问题,该法同时增加了许多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等。为加强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未保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还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加强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我院自1987年建立少年法庭以来,审理了一大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过少年法庭法官们的公正审理和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及其本人的努力下,其中绝大多数成功转化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我们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此外,未保法还规定,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时,还应当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根据未保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在司法救助方面,我院还联系社会慈善人士,在2006年成立了“判后救助基金”,专门救助流浪、孤残未成年人,以帮助他们平稳回归社会,目前我们已经成功救助了11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认真学习、努力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让我们共同携手,每一个家庭充满快乐,为成长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个孩子都享有美好的人生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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