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志们、朋友们: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事关几亿未成年人的大事,事关亿万家庭的大事,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景的大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爱护,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将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新的里程碑,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进一步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今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了重要决策;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吴仪同志发表了《认真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向新阶段》的文章,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习贯彻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对青少年成长中出现的问题作出重要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亿万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今天,我们在此召开座谈会,目的就是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动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切实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重大意义
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命题。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命题就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人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各个群体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我国18岁以下的儿童即未成年人约有3.4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6%。未成年人问题是涉及亿万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关系到亿万家庭利益的社会工作之一。贯彻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战略需要。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人才基础是否稳固。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维护每一个未成年人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保障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利,促进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实现21世纪中国的发展和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的根本途径。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加强了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相继颁布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制定了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作用,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儿童共同发展的现实需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概念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相同。近年来,儿童发展作为全球人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联合国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召开了千年首脑会议和儿童问题特别会议,分别制定了《千年宣言》和《一个适合儿童的世界》的成果文件,制定了今后10-15年儿童发展的全球目标。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制定政策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指标,“投资于儿童,造福于未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识。我国政府于1990年签署并于1991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秉承并恪守《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分别于1992年和2010年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和贯彻实施,表明了我国政府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负责态度,彰显了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的实际行动,提升了我国政府保护儿童权利的良好国际形象。
二、强化各级政府管理未成年人事务的责任,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未成年人事业的领导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强调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而且将从法律上保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经济和社会的同步发展。吴仪副总理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要求切实担负起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领导和协调职责。各级妇儿工委作为政府负责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部门,应进一步协调和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 “儿童优先”的原则。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统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总的指导原则,也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准则。这条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时,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各级政府在立法、制定方针政策、确定项目方案时,应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将未成年人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积极制定公共政策,努力增加投入,为未成年人群体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支持。
加强对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推动各级政府促进未成年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将未成年人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在将未成年人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同时,应制定专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十一五”规划中未成年人发展各项目标的落实。
加强对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就是要进一步推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作为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环境保护四个领域制定了我国18岁以下儿童的发展目标与策略措施。儿童发展纲要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载体,实施儿童发展纲要是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在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的工作中,国务院妇儿工委逐步建立健全了三个重要体系。一是建立了儿童发展的目标规划体系。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层层制定和实施了儿童发展纲要;二是建立健全了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的工作机制体系。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成立了管理儿童事务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形成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从一个部门到多个部门——横向联合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了儿童纲要的监测评估体系。国家和地方都建立健全了儿童纲要目标监测评估的有效机制,制定了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对儿童纲要的目标进展、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的监测评估,有效地把握了纲要的实施进程和实施效果。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我们要有效利用和充分发挥这三个体系的重要作用,将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的主线和根本,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全面实现。
加强对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就是进一步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推动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对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社会保障力度,使孤残儿童、特困家庭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艾滋病致孤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儿童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四免一关怀”政策,进一步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保护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建立儿童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指导能力,妥善救助和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保障这些弱势儿童共享平等权利,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符合未成年人发展需要的、保障未成年人根本利益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立法、司法、执法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都建立了相应的机制,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执法领域将会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如:需要增加法律条款在法律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需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增加有关儿童保护性、福利性、综合性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等等。因此,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将继续成为我国未成年人法制建设的重要命题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必然要求。有关部门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进一步开展立法框架的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框架和法律保护体系。
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就是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人大政协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合作。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的责任。因此,在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的同时,应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互通信息,互商对策,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执法监督作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大执法和检查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家庭、公民个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动员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就是要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社会化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和网络。要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化水平。在以往的未成年人保护中,我们更多的是通过行政部门和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对家庭和社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能力认识不足。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和服务的重点下移,大量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归结到社区。社区作为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要以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为依托,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使未成年人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未成年人保护运行机制。要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化水平。应积极组织和动员医疗、心理、法律、社会学、教育、文化等方面专家和志愿者参与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服务、家庭照顾、家庭寄养、收养和机构救助等多元化救助和人性化、专业化的服务。要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社区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自治组织,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开发社区工作流程,以保证工作真正落在实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儿童的家庭保护,将家长自觉学习和掌握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写进法律,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提高家长素质和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重点,以构建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服务体系为基础,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同志们,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航标,引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创新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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