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

段成荣周福林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留守儿童已经成为倍受关注的重要课题,但是,有关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却一直模糊不清。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本文对我国留守儿童的规模、结构、分布、家庭类型、受教育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人口流动;留守儿童;人口普查资料

作者简介】段成荣,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周福林,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1 背景

  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过程中,人口迁移流动日益频繁。最近20多年来,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到2000年人口普查时,全国流动人口规模已经超过1亿。

  流动人口主要是从农村到城市流动的青壮年劳动力,青壮年劳动力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左右。由此,在很多流出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普遍出现了人口结构的“386199”现象,也就是“留守家庭”问题(《人口研究》编辑部,2004)。目前,在与留守家庭有关的诸多问题中,“留守老人”、“留守妻子”,特别是“留守儿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流动人口开始大规模出现以来,留守儿童就产生了。但作为一个面临突出问题而引起社会关注的群体,留守儿童在2002年以后特别是进入2004年以后才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光明日报》在题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亟待解决》的报道中指出:“据有关资料显示,像安徽、河南、四川这样的劳务输出大省,每年在外打工的民工都在400万人左右”。“按照保守的估计,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形成的由母亲一人抚养的‘单亲家庭’、由祖父母或亲戚代为抚养的孩子,在各地农村不会少于千万。这支规模庞大的‘留守儿童’队伍中的很多孩子,因为家庭生活和教育的缺陷,无法享受同龄孩子的‘花季’、‘雨季’,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都面临着问题”(李陈续,2002)。2004年春季新学期开学之际,《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全国性报刊更是大规模地报道了留守儿童在学业、生活及性格培养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留守儿童问题一经提出,很快就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5月31日,教育部专门召开了研究留守儿童问题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座谈会。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出席会议并讲话。陈小娅指出:随着大量农民在外务工,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迅速增加,随之也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非常关注这一问题,教育部将加大研究力度,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共同努力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

  然而,对于引起了政府乃至全社会如此高度关注的留守儿童群体,迄今,学术界还没有开展过系统规范的研究,从而导致对全国留守儿童状况的“模糊不清”。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研究方法上讲,现有有关留守儿童的信息主要来自媒体的新闻报道资料。这些媒体资料基本上是以“典型”个案为依据,它们除了因为其“典型性”能吸引人们的关心和重视之外,却无法从整体上告诉人们我国留守儿童这个群体的基本情况。

  当然,研究部门也已经开始对“留守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但根据能够收集到的文献可以看到,业已开展过的关于留守儿童的调查研究基本上是比较随意的“抽样调查”(李庆丰,2002年;林宏,2003年;王星、周洋,2004年)。这些“抽样调查”本身没有遵循严格的抽样设计,其调查结果也无法说明全国留守儿童群体的基本情况。

  第二,正因为研究方法上存在的上述缺陷,目前有关我国留守儿童的若干基本结论也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如果要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首先必须准确地了解留守儿童的规模有多大。然而,目前针对对这一基础性问题的各种答案却相去甚远。《中国教育报》2004年8月15日报道,有关课题组在甘肃、河北、江苏等省开展的调查结果表明,留守儿童在农村儿童中所占比例相当高,“留守儿童占农村适龄学龄就学儿童数的47.7%”。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普查时我国农村6-14周岁学龄儿童数量为14135万人。依据这个47.7%的比例,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应达到7000万人左右。但《中国教育报》的这篇报道同时又指出,“按最保守的估计,农村留守儿童也不会少于1000万”。当然,这些数据都是估算数据,相互之间有所差异是非常正常的。但是,在同一时点对同一对象的估计,数量变动范围从1000万到7000万,中间相差6000万,这实在是一个让人难以把握的巨大“区间”,令人难以适从。

  上述情况充分表明,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了解还十分有限。正如“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座谈会对这一问题形成的结论那样,“留守儿童总体情况模糊,仅限于个案描述问题。从国家统计的角度来看,没有太多的相关数据来说明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体状况。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把握目前只是处于个案的现象描述阶段”(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2004)。

  对留守儿童的情况了解不清,就必然会影响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把握,并从根本上影响对这一问题的科学决策。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况,同时更有针对性地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尽快开展有关留守儿童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切实掌握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围绕把握我国流动儿童基本状况这一主题对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进行了深入开发,旨在能够比较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国留守儿童的规模、结构、分布、受教育状况等基本信息。

 

2 资料来源、概念界定及研究方法

2.1资料来源

  本文关于留守儿童状况的分析,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抽样数据为依据。2000年人口普查对全国所有户中的10%进行了长表抽样调查,所获资料有比较好的代表性。本研究所用数据是采取简单随机抽户的方法从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长表数据中抽取的,抽样比为0.95‰。

2.2留守儿童、留守家庭和留守儿童家庭概念的界定

  前已述及,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对儿童的年龄界定有不同的选择方案,本文所指儿童,是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

  我们将有外出流动人口的家庭称为留守家庭。依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口径,外出流动人口包括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口(普查项目H4)和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普查项目H5)(注:根据人口普查方案,这些流动人口不包括常住本户,因出差、上夜班、探亲访友、旅游等临时外出,普查标准时间未在本户居住的人。)。据此,本文所指留守家庭,是那些满足普查项目(H4+H5)> 1的家庭。

  很多留守家庭都有儿童。但在一部分留守家庭中,外出流动的家庭成员可能是儿童的叔叔、姑姑或哥哥、姐姐等人,而不一定是儿童的父母。这样的家庭虽然既有外出流动人口,又有儿童,但其外出流动人口与儿童的关系不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本研究的留守儿童家庭不包括这类留守家庭。

  本文所指留守儿童家庭是有儿童同时儿童父母双方均外出流动或至少一方外出流动的留守家庭。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留守儿童家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与孩子一起留守的家庭;(2)父母双方均外出,孩子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家庭;(3)父母双方均外出,孩子与其他亲属在一起的家庭;(4)父母双方均外出,孩子单独留守的家庭。

2.3 研究方法

  依据人口普查资料开展的留守儿童研究是结合家庭成员的特征以及由此形成的家庭背景和儿童本人的特征进行的。由于人口普查数据是以人记录形式(即每人一条数据记录)存在的,我们不能直接利用普查资料进行有关家庭结构的分析。为此,我们将人记录形式的数据转换为户记录形式(即每一个家庭户为一条数据记录)的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留守儿童及家庭结构等特征的分析。

  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的鉴别,是本研究的关键。根据人口普查资料提供的信息,鉴别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的思路和过程如下:

  首先,根据普查项目H4和H5判别一个家庭是否为留守家庭。凡(H4+H5)>1的家庭即为留守家庭。

  其次,在全部留守家庭中,挑选出有14周岁及以下儿童的家庭。

  第三,根据普查项目“与户主的关系”(R2)和其他相关项目,从上一步挑选出的家庭中进一步挑选留守儿童家庭。

  根据普查项目R2,一个家庭中的儿童与户主之间的关系只可能是下列5种情况中的一种:(1)R2 = 0,即该儿童本身就是户主;(2)R2 = 2,即该儿童是户主的子女;(3)R2 = 7,即该儿童是户主的孙子女;(4)R2 = 8,即该儿童是户主的兄(弟)、姐(妹);(5)R2 = 9,即该儿童是户主的其他家庭成员。

  在这5种情况下,确认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的方法不尽相同,兹简述如下:

  (1)当一个家庭户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 = 2时,表明该儿童的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在家。此时,如果户主的婚姻状况(普查项目R23)为“有配偶”且其配偶又没有在本户登记,则该家庭为留守儿童家庭,该儿童为留守儿童。反之,如果户主的配偶已经在本户登记,表明该儿童的父母双方均在本户,户内外出流动人口是该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故该家庭不属于留守儿童家庭,该儿童也不是留守儿童。

  从这一类型家庭中确认出的留守儿童是确切无误的。

  (2)当一个家庭户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 =7时,户主是该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此时,要确认这个家庭是否为留守家庭,情况比较复杂。当户主的一个已婚子女(包括子、女、媳、婿)在家而该已婚子女的配偶(可以根据普查项目R23“婚姻状况”和R24“初婚年月”进行识别)不在本户登记时,我们将该家庭认定为留守儿童家庭;同时,当户主的已婚子女(包括子女媳婿)均不在本户登记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家庭的年轻夫妇属于外出流动的情况,我们将这种家庭也认定为留守家庭(注:从理论上讲,这时可能会发生如下情况:该户主的已婚子女夫妇俩全部亡故或者因故户口不登记在本户,而该已婚夫妇的孩子户口登记在本户并生活在本户,同时,该户主的另一个子女<并不是该孩子的父亲或者母>流动外出。如果将这种家庭认定为留守儿童家庭,是错误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产生这种误差的可能性也很小。)。

  (3)当一个家庭户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 = 0时,儿童本身就是户主。这种情况表明,该儿童的父母均不在孩子身边,他们流动在外。我们将这种家庭认定为留守儿童家庭(注:这时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该儿童的父母双方均已经去世或者因故户口不登记在本户,而该儿童的其他亲属<如哥哥、姐姐等>流动外出了。如果将这种家庭认定为留守儿童家庭,是错误的。但这种误差发生的可能性也极小。)。

  (4)当一个家庭户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 = 8时,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第(3)种情况的扩展。我们将其认定为留守儿童家庭。

  (5)当一个家庭中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R2 =9时,即儿童与户主的关系为“其他”时,我们无法得到该儿童的父母的任何信息。我们将这类家庭和这类儿童全部舍弃,本研究暂不予以考虑。

  在现实生活中,这类儿童中实际上包含了一部分留守儿童。比如,父母均流动外出后将孩子委托给临近居住的亲戚照顾,这样的孩子实际上属于留守儿童,但我们却无法依据人口普查资料对他们进行鉴别。这样一来,舍弃全部这类儿童不予考虑的处理方法可能会丢失一部分留守儿童。但是,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抽样资料,在全部14岁及以下儿童中,与户主的关系为“其他”者所占比例仅为1.2%,发生机率很小。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发生误差的可能性也很小。

 

3 我国留守儿童基本状况

3.1规模巨大,已经形成一个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的群体

  按照前述定义,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0.95‰抽样数据,可以计算留守儿童在全体儿童中所占比例,计算结果为8.05%。2000年人口普查得到14岁及以下儿童总量为28452.76万人。依此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在2290.45万人。

3.2性别比偏高,年龄分布比较均匀

  在全部留守儿童中,男女各占53.88%和46.12%,性别比为116.82。从分年龄的性别构成上看(参见表1,图1),各年龄组的男孩数均多于女孩数(各年龄组性别比均高于100)。从年龄构成上看,除了0岁和1岁儿童所占比例较低外,其他年龄留守儿童基本呈均匀分布。6周岁及以上的学龄儿童占全部留守儿童的65.28%。

表1 全国留守儿童的性别年龄构成

年龄

男性年龄构成%

女性年龄构成%

男女合计构成%

性别比

0

4.69

4.24

4.48

129.06

1

4.50

4.51

4.51

116.56

2

6.05

5.53

5.81

127.72

3

6.49

6.00

6.26

126.38

4

6.27

6.48

6.37

113.02

5

7.46

7.05

7.27

123.69

6

7.07

6.65

6.88

124.23

7

6.91

7.35

7.11

109.78

8

7.45

7.07

7.28

123.21

9

6.98

7.17

7.07

113.67

10

8.46

8.88

8.65

111.26

11

7.65

8.08

7.84

110.58

12

7.26

7.46

7.35

113.80

13

7.01

7.80

7.37

105.11

14

5.73

5.73

5.73

116.95

合计

100

100

100

116.82

资料来源: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抽样数据计算。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图、表资料来源同此。

 

3.3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是关注的重点对象

  当前,我国人口流动的主要流向是由乡村到城市的流动。与此相对应,留守儿童也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在全部留守儿童中,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例高达86.5%,城市和城镇留守儿童的比例仅为13.5%。在全部留守儿童中,农村留守儿童占居绝对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应该成为关注的重点。

 

 

3.4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地分布在四川、广东、江西、安徽、湖南、海南等省;在重庆、江西、四川等省市,留守儿童在当地全部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20%左右。这些地区的留守儿童应该成为关注的重中之重

  留守儿童在各地之间的分布很不均衡。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四川、江西、安徽、湖南等经济比较落后的农业地区。近年来,这些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向沿海地区流动,从而在这些地区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留守儿童。上述4个省的留守儿童在全国留守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分别高达14.9%,8.5%,7.6%和7.5%(详见表2)。

  广东省和海南省也是流动儿童比较多的地区,这两个省的留守儿童分别占全国留守儿童的10.3%和6.4%。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海南得天时、地利之先,经济迅速发展。极具活力的经济发展使广东、海南吸引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流动人口。与此同时,由于省内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广东、海南在吸收全国各地流动人口的同时,其省内各个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也十分活跃,从而导致了作为发达地区的广东和海南也存在大量的留守儿童。

  四川、广东、江西、安徽、湖南和海南等6个省的留守儿童在全国留守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超过半数,达到55.2%。

  由于各个地区人口规模以及其人口参与全国流动的频率不同,仅仅考察留守儿童在不同地区的分布百分比还不能全面反映留守儿童的空间分布情况。为此,尚有必要考察各个地区留守儿童在本地区儿童总数中所占比重。从表2可以看到,在重庆市、江西省、四川省等地,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重分别高达22.3%,19.4%和18.7%。留守儿童比重较高的省还有安徽(11.55%)、福建(10.88%)、湖南(12.53%)、湖北(10.4%)、广东(11.62%)和海南(12.62%)等。

  上述地区的留守儿童问题应该成为关注的重中之重。

3.5半数以上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儿童应该和父母在一起生活,这种共同生活能够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育提供比较理想的环境。而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至少一方恰恰不能够与这些儿童在一起生活,这可能给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也正是留守儿童受到关注的根本原因。那么,父母双方或至少一方流动外出以后,留守儿童又生活在怎样的家庭中呢?

 

表2 留守儿童的地区分布

省份

该省留守儿童占全国留守儿童的%

该省留守儿童占本省儿童总数的%

北京

0.27

3.26

天津

0.08

1.08

河北

1.01

1.50

山西

0.58

1.57

内蒙古

0.55

2.51

辽宁

0.74

2.27

吉林

0.41

1.90

黑龙江

0.64

2.21

上海

0.25

2.89

江苏

4.68

7.41

浙江

3.40

9.14

安徽

7.58

11.55

福建

3.76

10.88

江西

8.45

19.38

山东

1.50

1.77

河南

4.46

4.24

湖北

5.92

10.40

湖南

7.46

12.53

广东

10.28

11.62

海南

6.38

12.62

广西

0.23

2.52

重庆

6.22

22.32

四川

14.94

18.71

贵州

4.41

9.55

云南

1.67

3.43

西藏

0.07

2.07

陕西

2.06

5.30

甘肃

1.29

4.37

青海

0.22

3.80

宁夏

0.12

1.78

新疆

0.36

1.50

合计

100.00

8.05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有关留守儿童家庭结构的宝贵信息。我们将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分为如下类型:(1)儿童单独留守。根据我们对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这种类型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儿童年龄已经比较大,父母流动外出后将儿童单独留在家乡,儿童独立生活;其二是父母外出后儿童在户口登记资料上显示为“单独留守”,但在实际上由居住临近的亲属(比如儿童的祖父母、伯伯、叔叔、舅舅,等)提供帮助。这两种情况相比较,后一种更为普遍。(2)父亲外出流动后,儿童与母亲单独留守;(3)母亲外出流动后,儿童与父亲单独留守;(4)父亲外出流动后,儿童、母亲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在一起;(5)母亲外出流动后,儿童、父亲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在一起;(6)父母双方均外出流动,儿童留下来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在这类家庭中,儿童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照顾者更为普遍。这类家庭的结构十分复杂,由于人口普查资料本身的特点,我们无法详细地对这类家庭进行细分。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提取出一个特殊的类型,那就是儿童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而没有其他亲属在一起的家庭。我们简称这类家庭为隔代留守家庭。

  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到,父母一方外出流动另一方留下来与儿童一起生活的占43.83%。从儿童的角度看,如果父母选择一人外出流动一人留在家乡的流动模式,则父亲外出流动的比例大大高于母亲外出的比例;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超过了半数,比例高达56.17%。

 

表3 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

留守儿童的家庭类型

该类留守儿童家庭在全部留守儿童家庭中所占%

儿童单身留守

4.41

与父亲单独在一起

2.46

与母亲单独在一起

7.37

与父亲和其他家庭成员在一起

8.04

与母亲和其他家庭成员在一起

25.96

与父母以外的家庭成员在一起

51.76

其中:隔代留守家庭

20.60

合计

100.00

 

  通常,每个家庭内部都有一定的角色分工。在培养孩子的过程,父母和母亲常常担负不同的角色。从表3可以看到,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能够与父母亲中一方在一起生活的儿童只占43.83%,在这些家庭中,父亲和母亲的角色由一个人承担起来了,难免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一定的影响。

  留守儿童能够与父亲一起生活的比例更低,只占10.5%。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家庭教育中父亲承担“严父”的教育职责的传统,如此大面积的父亲“缺位”的情况,对于留守儿童的教育和成长将产生更大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超过半数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在一起生活,他们只能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在一起生活。这种状况,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心理发展等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笔者曾经在贵州省的一个农村小学进行过有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调查。接受调查的蒋老师告诉笔者:他所在学校有12个班,每个班学生人数在50人左右。在所有班中,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属于“留守儿童”。年轻父母外出流动后,孩子一般都交给祖父母照管了。他在一次家访时看到,年老的祖父母做好饭后,共有7个孩子坐在桌上吃饭。老人告诉蒋老师,4个儿子都带着媳妇出去打工了,7个孙子孙女由老两口照顾。至于由祖父母照顾孙子女会不会产生问题,蒋老师告诉笔者,“这些孩子在学业、组织纪律等方面或多或少地都面临一定问题”。何以成为问题呢?根据蒋老师的分析,原因主要包括:第一,祖父母有隔代溺爱的倾向,教育孩子不如年轻父母严格;第二,由于年事已高,精力受限制,祖父母在孩子的教育管理上有时会力不从心;第三,祖父母本身的受教育水平更低,没有能力在学业上提供帮助。很多老人主要是在生活上照顾孙子女,教育根本谈不上。

  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在留守儿童中,单独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比例高达20%以上。如果蒋老师分析的问题普遍存在的话,这个问题的确应该予以更多的关注。

3.6留守儿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但初中教育问题明显

  父母外出流动以后,留守儿童的教育会不会受到影响?这是提出留守儿童问题的最原始的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本研究也非常关心这个问题。鉴于人口普查资料只能提供学校教育方面的基本信息,本文分析主要集中在学校教育方面。表4是分年龄的留守儿童在校率。

  从表4我们看到,在小学学龄阶段,留守儿童的在校率是很高的,除6岁组在校率比较低(一部分地区的儿童入学年龄是7周岁,因此6岁组在校率相对较低是正常的)以外,7-12岁各年龄组的在校率都很高,表明留守儿童基本都能及时地接受小学教育。这是十分可喜的事。

 

表4 留守儿童分年龄在校率

年龄

在校率(%)

6

78.06

7

97.17

8

98.28

9

98.92

10

98.81

11

98.92

12

96.83

13

94.23

14

87.66

合计

94.69

 

  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看到,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这与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9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是严重不相符合的。

  笔者在贵州省调查时,也切实地观察到了这个问题。在我们调查的县,公路边、农家墙壁上,到处可见这样的标语:“读完初中,外出打工”,“读书不努力,打工赶回来”,“不读完初中,不能去打工”,等。笔者询问为什么要写这样的标语,蒋老师说:现在很多年轻人在外面打工。他们在外面的收入比本地要高很多,他们从外地回来时穿着漂亮的衣服,买很多东西,出手也大方得多,这些都让村子里的其他人尤其是孩子们非常羡慕。年龄稍微大一点的孩子,就不想上学了,想跟别人出去打工。父母亲在外地打工的孩子更是迫不及待地要出去。写这些标语的目的,就是希望家长和孩子们能够更重视教育一点,多读一点书,至少把初中读完。

  因此,如何在留守儿童中加强和巩固初中教育,是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

 

4 结论和建议

4.1主要研究结论

  通过对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深入开发,本文初步揭示了我国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

  (1)留守儿童规模巨大,已经形成一个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的群体。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全国留守儿童规模已经达到2290万人。

  (2)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地区集中了87%的留守儿童。

  (3)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地分布在四川、广东、江西、安徽、湖南、海南等省;在重庆、江西、四川等省市,留守儿童在当地全部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20%左右。这些地区的留守儿童应该成为关注的重中之重。

  (4)半数以上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这些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不能直接得到父母的温暖和照顾,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5)留守儿童的小学阶段在校率很高,受教育状况良好。但是,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的在校率就急剧下降。加强和巩固留守儿童的初中教育是紧迫的任务。

4.2对策建议

  (1)留守儿童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等体制的产物。家庭成员团聚在一起,这是每个家庭以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要求。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更是每个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由于现行体制的限制,目前,数以千万计的年轻父母在外出打工时,不得不做出与自己的孩子相分离而将孩子交给年迈的父母照管的选择。这是迫不得已的选择。留守儿童的大量出现,也是无奈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必须从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入手,消除留守儿童产生的条件。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治本之策。当然,这需要较长的时间。

  (2)留守儿童的大规模产生和存在,是近期才出现的现象。对留守儿童的调查研究尚未展开,导致对留守儿童状况的了解十分有限,决策缺乏依据。依据人口普查资料,本文对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有所揭示。但是,留守儿童面临的很多问题,比如社会普遍关注的留守儿童的身体发育问题、心理问题、品格问题等,都必须依赖更深入的专门调查资料来进行分析。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尽快组织有关留守儿童的专项调查。

  (3)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地分布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四川、广东、江西、安徽、湖南、海南等地的农村地区。当前要重点关注这些地区的农村留守儿童。

  (4)在大力推行农村地区9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在留守儿童比较集中的地区,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的初中教育。

 

 

主要参考文献:

李陈续,2002.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亟待解决.光明日报.2002年4月9日

李庆丰,2002.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来自湖南、河南、江西三地的调查报告.上海教育科研.2002年第9期

林宏,2003.福建省“留守孩”教育现状的调查.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人口研究》编辑部,20041. 聚焦“386199”现象,关注农村留守家庭. 2004年第4期

王星、周洋,2004.农村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状况堪忧.人民日报.2004年5月18日

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2004. 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研讨会综述. http://www.cnier.ac.cn/kyc/juece0414.htm

 

A Study on Children Left Behind

  In recent years, while floating population continues to increase in size, children left behind attract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owever, little is known about these children. Using data from the 2000 population census,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ildren left behind: their size, structure, distribution, family, and educational stat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