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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是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妇女儿童共同发展的需要。妇女儿童发展作为全球人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近年来,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妇女儿童的发展。
一是建立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联合国于1946年先后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使妇女儿童发展有了工作机制的保证。
二是制定公约和发展战略。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提出:实现男女平等的特别措施“很重要的一点是制定并执行专门针对妇女的发展规划,促进妇女广泛参与各个领域的事务,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提供与男子相同的机会,并为妇女平等参与提供便利和服务。”
为此,联合国分别于1988年和1996年制定出台了两个《联合国妇女与发展中期计划》;1991年、1995年、2000年先后出版了反映全球妇女发展状况的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以此为依据干预和影响各国政府的决策。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以及执行这个宣言的《行动计划》。通过上述公约和发展战略规划,来敦促各国政府制定策略措施,促进妇女儿童的发展,履行发展承诺。
三是召开高级别、有关妇女儿童的国际会议。1975年, 1979年,1985年,1995年,联合国分别召开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宣言和行动纲领,1990年,召开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了90年代全球儿童发展的7项主要目标、24项支持性目标;2000年,召开妇女问题特别联大,审评第三次、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所通过文件的执行情况,讨论2000年后应该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敦促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履行对提高妇女地位所作的承诺。
2002,召开儿童问题特别联大,通过了《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决议,明确了在保健、教育、保护和艾滋病防治4个主要领域保护儿童权益、改善儿童生存条件的原则和目标。
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作为《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的签署国,积极执行国际公约,认真履行国际承诺,于1992年2月颁布实施了第一个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5年7月颁布实施了第一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即《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于2001年5月颁布实施了第二个中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即《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0年6月和2002年5月,我国分别向联合国提交了妇女和儿童发展的国家报告,向世界宣传了我国妇女儿童发展的成就和进步,展示了中国妇女儿童的地位、权利和风貌,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
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有助于促进我国与全球妇女儿童的同步发展,有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扩大国际影响,提高国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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